待解决
出租房内两次东西被偷房东有没有责任? |
| wanglun@hotmail.com 发表于 2008-08-20 浏览(199) 悬赏分:0 收藏 【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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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次,2007年5月1号 出去旅游了,三天就回来的, 出去的房间门关的好的,窗户也锁了的, 回来后液晶电脑被偷,还有现金,首饰,总价值在15000左右,也报警了的,但没有用.这次后我要求房东换个锁,因为这样子太不安全了, 第二次,2007年8也9号早上5点出去买早餐,出去没到20分钟就回来了,出去的时候房门锁的好好的,下面的大门也锁了的,回来后房子里的现金1000和价值2000多的手机被偷了,还有几张马来西亚币也被偷,价值100左右.,其他地方也翻了.请问这样房东应该付责任么,? 注:第一次要求房东换锁,房东并没有换, 还有房东跟我并不住同幢楼,是住在将近3.4百米远的房子里 |
| 其他答案 wangning@sina.com.cn 回答于 2008-08-20 | |
房东不必赔偿损失。因为房东对你房内物品没有保管的责任。 但是,房东要否负责任关键看房东同你有没有存在一种保管合同及其他关系。这是一种你同房东之间民事上的关系。 除了你同房东民事上的关系以外,还涉及到公安机关对出租房内发生刑事案件以后,要否追究房东的行政责任,这是公安机关同房东之间的关系,对于这种情况房东要不要负行政责任关键是房东有没有违反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定义务,如果房东违反了法定义务,公安机关要追究房东的行政责任,追究房东的行政责任同你的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体制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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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答案 wangqian@hotmail.com 回答于 2008-08-20 | |
这就要看房东是否有过失行为了.比如说如果房东明知自己某些行为可能回导致偷盗的发生而不及时更正造成他人物品丢失的要负一定责任 例如:不关房门 丢失钥匙等等.如果没有主观和客观上的故意是不付法律责任的 可以适用 <合同法的租赁合同规定处理>顺便说明一下这个《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只是个行政规定可操作性大.没有直接的"法律"具有强制性和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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