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情感出轨 假如郭某牛自杀,妻子有救助的义务吗_

假如郭某牛自杀,妻子有救助的义务吗_

作者:以案普法

敢提分手,我就让你拿不到毕业证,32岁大学老师假装未婚,和20岁大一女生恋爱,因女生提分手,怒捅女生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后自杀失败,男子表示:案发时我有抑郁症,精神不正常,应该对我从轻判决。

(案例来源:斑马民生汇 名字皆为化名)

@以案普法

一起离奇的情杀案,据悉,该男子为安徽工程大学的政治老师郭某牛,女生为大一新生涵涵,郭某牛对涵涵一见钟情,入学后便开始追求涵涵,2019年4月初,郭某牛和涵涵成为情人,2019年5月29日,郭某牛和妻子离婚,一起来看其中的法律知识。

1.毫无疑问,郭某牛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郭某牛利用自己教师的身份,诱骗大一女生和自己谈恋爱,后因女生提分手,当街捅女生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其行为已属情节特别恶劣,理应判处死刑。

但郭某牛却辩称,自己一直有抑郁症,精神不正常,司法机关经查证,确定如下事实。

郭某牛平常确实有暴力倾向,而且经常闹自杀,和妻子离婚时,闹过一次自杀,和涵涵谈恋爱后,也自杀过一次,但2次均被他人救活。

经常自杀,并不意味就有抑郁症,就患有精神病,是否患有精神病,还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来鉴定。

司法机关最终鉴定,郭某牛案发时精神正常,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法院最终判定郭某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郭某牛在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大一女生涵涵出轨,其妻子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郭某牛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发现郭某牛出轨后,原本妻子打算曝光郭某牛的行为,但因为郭某牛以自杀相威胁,妻子最终决定“一离了事”

那么假如郭某牛自杀,妻子有救助的义务吗?

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确实规定妻子、父母有对丈夫、儿子救助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助而不救助,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以前吵得沸沸扬扬的,女友和母亲落水先救谁的问题就可以看出一二。

如果先救女友,不救母亲,则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因为法律上我们确实对母亲有救助义务,对女友没有救助的义务。

回到本案中,郭某牛已经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明确的认知,妻子虽然有救助的义务,但因为其自杀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

因此,即使郭某牛不幸身亡,妻子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3.大学本应该是“索求知识”的地方,作为大一新生涵涵,本应该珍惜自己的大学时候,努力求学。

却在大一就陷入爱河,我们无法批判大学谈恋爱是对是错,但至少谈恋爱时,应该擦亮自己的眼睛。

32岁,比自己整整大了12岁,就没有应有的警觉吗?硕大的学校,老师屈指可数,如果用心一点,婚史又怎能瞒得住,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涵涵错误的恋爱观所致。

当然,死者为大,郭某牛最终接受了法律的惩罚,那么你们认为本案中对郭某牛的处罚是轻是重呢?涵涵又有没有过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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